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軟件使用風險揭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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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說法——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三
來源: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時間:2022.10.25

近期,人民法院發(fā)布了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,我們將通過該系列案例分享,幫助大家警惕金融犯罪、全面知權、依法維權。

案例三:上?!案放d”集資詐騙案

——持牌私募機構以發(fā)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

一、基本案情

被告單位上海阜興實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阜興集團”)。

被告人朱一棟,男,漢族,1982225日出生。

被告人趙卓權,男,漢族,1982921日出生。

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,略。

2014年9月起,被告人朱一棟、趙卓權等人決定阜興集團開展融資業(yè)務,使用虛構投資標的、夸大投資項目價值、向社會公開宣傳等方式,并以高收益、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為誘餌,設計銷售債權類、私募基金類等理財產(chǎn)品,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,并發(fā)新還舊,不斷擴大資金規(guī)模,以維持資金鏈。至20186月,阜興集團非法集資565億余元,案發(fā)時未兌付本金218億余元。其間,阜興集團、朱一棟、朱成偉等人集中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或者持倉優(yōu)勢或者利用信息優(yōu)勢聯(lián)合或連續(xù)買賣“大連電瓷”股票,并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、時點、節(jié)奏,誤導消費者作出投資決策,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,操縱證券市場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。

二、裁判結果

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,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。

法院認為,被告單位阜興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。被告人朱一棟、趙卓權等作為阜興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;阜興集團、朱一棟、朱成偉的行為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,且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應數(shù)罪并罰。據(jù)此,依法以集資詐騙罪、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阜興集團罰金人民幣二十一億元;以集資詐騙罪、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朱一棟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;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趙卓權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。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。被告單位阜興集團和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,發(fā)還各被害人和被害單位,不足部分責令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繼續(xù)退賠。

三、典型意義

本案是持牌私募機構以發(fā)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件。這些私募基金雖然名義上合規(guī),但在“募、投、管、退”各環(huán)節(jié)實際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規(guī)定和運行規(guī)律。例如,私募基金的銷售過程實際上存在變相公開宣傳、承諾固定收益、變相提供擔保、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、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等情形;在投資和管理環(huán)節(jié),實質上存在自融、“資金池”運作、挪用私募基金財產(chǎn)、未按約定用途投資、投資項目虛假、管理人未履行管理義務以及披露虛假信息等情形;在基金退出環(huán)節(jié)上,普遍存在“發(fā)新還舊”、剛性兌付現(xiàn)象,還本付息并非依靠投資收益。這類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資犯罪,在行為的“非法性、公開性、利誘性、社會性”認定過程中,與普通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有所不同,需要司法機關認真研判、甄別。同時,監(jiān)管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和私募機構管理,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,掌握必要金融投資知識,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